与建筑业密切相关的两部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9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施行后,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新管理规定分为六章40条,就企业资质的分类分级、申请审批、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管理规定明确将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并明确规定:“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除海洋工程勘察外的各专业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则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可视情节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五是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两部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将对我国建筑业行业中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对规范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